读书分享 |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理论与实践齐飞,问题共知识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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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新形势下政府文化治理向服务型政府功能转型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公共政府文化责任的战略安排。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要求下,通过对命题背景、基本框架、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的系统论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得以构建起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作者简介
王列生,中国第一位文艺学博士后。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公共文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公共文化政策暨文艺人类学两专业方向博士生导师。在《中国社会科学》《文艺研究》《艺术百家》《艺术评论》《美术观察》《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各类学术论文160余篇。主要著述有:《文学母题论》《世界文学背景下的民族文学道路》《中国人的精神家园》《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发展论稿》《文艺人类学》《中国日常问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艺术生存与文艺人类学视野》等。曾获我国首届田汉戏剧奖等多种奖项,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专家、文化部文化创新奖评审专家、国家艺术基金评审专家。
郭全中,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联合培养博士后,中国艺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山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战略运营部副主任。现已出版著作和编著9本,在中国工业经济、中国记者等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并被新华文摘摘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肖庆,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文学博士,艺术学博士后。2005年至2007年在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在《中国高校社会科学》《中国电化教育》《电影艺术》《现代传播》等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曾获教育部“新世纪全国网络教育征文”一等奖,承担多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目前主要从事影视传播及公共文化政策研究。
二、书籍概述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文化建设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同步推进的总体战略之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将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现实构建之议提升到了全新的战略高度,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首次见诸中央文件。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仍有距离,离知识的学术规范尤为望尘莫及。”同时,在全球化时代,如何在政府文化治理中体现出文化制度的有效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否能为文化制度设计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表明我们能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文化价值的原则下有效拓展公共文化空间和公共文化生活方式?”种种问题都反映着我国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转型压力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知识层面上的迫切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该书于2009年4月出版,阐述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命题背景、基本框架、基本原则、文化体制障碍,对中国语境下的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进行了界定与论,并通过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项目目标及功能测值方法、人力资源动员保障系统、文化产业的制度支持,财政投入机制与方式,财政投入管理方式等内容的详尽论述,形成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整的理论体系。
三、主要观点
1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
作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探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有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原则、普适价值原则和基本权益原则。首先,公平正义原则是灵魂。尽管中外对公平和正义的意义表述和价值追求都是古已有之,但在学界和和思想文化领域,公平正义原则并为成为公知性命题,而没有公平正义为内在价值选择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无法有效地进行建构,或者说无法具备普惠功能和服务张力。其二,普适价值是血液。具体指文化体验过程中的普遍可接受性和广泛认同性。在大众文化、消费文化等当代文化形态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如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能对消费化、市场化、日常化等的倾向予以肯定和尊重,无疑会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文化需要和根本文化利益疏离。其三,基本文化权益原则是骨骼。服务型政府在制定与其政治目标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时,同时囊括了行动努力的上限和最低目标下限,基本权益下限的设置即成为政府自律和公共社会承认其合法性的标尺。所有基本权益义项中必然包括基本文化权益,因此对基本权益的追求也是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在价值诉求。
2
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形态前置
意识形态是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直接相关联观念的总和,其反映着不同意识方式存及其价值选择存在分一差异这一客观事实。作者指出,在中国语境下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谓意识形态前置,指的是在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引领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引领,坚守意识形态主阵地,这是国家概念所给定的制度要求。作者也同时强调,尽管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和体制运中,意识形态可以享有充分的前置选择权,但其也必须充分尊重科学和技术,必须对公共治理保持最大的介入克制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政府公共治制度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这样的观点如今无疑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3
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顾名思义,基本文化权益指人民大众对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当国家公共化服务体系把公民基本化权益作为其框架结构功能的撑点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便在学理意义上成为边界意义限定的专属概念和专有名词”,因此必须首先厘清其内在涵义。作者认为,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存在显著差别,即可表达为:文化权益 = 文化权利 (H) + 文化利益 (I)。在此意义基础上,“基本”作为一个修饰语,便被解释为“均量文化权益”,其意义介于“最重要的文化权益”“最起码的文化权益”之间,就是指平等的文化活参与权、法定的文化成果拥有权、自由的文化方式选择权、合理的文化利益分配权。
4
项目目标和功能测值
公共化服务体系作为一种整体性制度框架,如果没有充分的项目以及明晰的项目目标,就会沦为形式化的空壳而不具有现实效力。作者提出,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效果,必须确立政策工具的权威性,并且努力使项目设计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中政策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才能避免因过于浓厚的主观性和随机性导致我们竭力供应的文化项目可能未必符合大众期待的现象。对此作者提出如下的项目功能测度标注:对日常文化生活结构谱系的有效填充;在满足确定社会文化需求中满足政府的文化责任承诺;最大限度追求公共性。项目的确立关乎对公民复杂多变的文化需求的界定和对其整体性文化需求总量的计算,这也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队伍中相关人员的理论和执行等综合素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结语
该书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研究和理解中国公共文化政策领域的实践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对新时期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顶层设计,开启了新的历史阶段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新局。法律政策更完善、设施网络更健全、产品服务更丰富、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回首过去几十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累的特色经验和取得的显著成就,我们不难窥见《国家公共服务体系论》中的许多观点时至今日仍闪耀着智慧之光,其学术生命力之强令人叹服。如何立足当下,在继续已有研究的同时开拓新的研究,彰显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自身特点,还需要我们青年研究者们深长思之并作出实际回答。
END
美 编 | 刘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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